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优质6篇)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一

标题:基于DNA证据的谋杀案评查个案报告

摘要:

本报告是对一起谋杀案件的评查个案报告,该案件基于DNA证据进行了侦破。在评查过程中,我们对案件的侦破手段、证据收集和分析、法医鉴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价。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警方在案件侦破中的手段合法、科学,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准确可靠,法医鉴定结果确凿,为案件的成功侦破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案件背景

该案件发生在某城市的一处住宅区,一名年轻女性在自己家中被杀害。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确定了凶手的DNA留在现场。

二、侦破手段

警方在侦破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嫌疑人排查等。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警方确定了凶手进入房屋的方式和可能的逃离路径,为后续的调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线索。

三、证据收集和分析

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对周边居民的调查,找到了一名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 DNA 取样。经过法医鉴定,确认嫌疑人的 DNA 与案发现场的 DNA 匹配度高达99%。这一证据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

四、法医鉴定

警方将案发现场的 DNA 样本送往法医鉴定部门进行分析。通过先进的 DNA 分析技术,法医鉴定人员成功提取了凶手的 DNA,并与嫌疑人的 DNA 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两者高度匹配,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

五、结论

通过对该案件的评查,我们发现警方在侦破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合法、科学,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准确可靠。尤其是利用 DNA 证据进行鉴定,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了不可撼动的证据。然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 DNA 分析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其在刑事侦查中的效能。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二

标题:基于视频监控的盗窃案评查个案报告

摘要:

本报告是对一起盗窃案件的评查个案报告,该案件基于视频监控进行了侦破。在评查过程中,我们对案件的侦破手段、证据收集和分析、视频监控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价。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警方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在案件侦破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案件背景

该案件发生在某商场的一家珠宝店,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进入店内盗窃了一批贵重珠宝。商场配备了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警方通过视频监控的回放,初步确定了嫌疑人的特征。

二、侦破手段

警方在侦破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包括视频监控的回放和分析、面部识别技术等。通过对视频监控的回放和分析,警方确定了嫌疑人的特征和行踪,为后续的调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线索。

三、证据收集和分析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的回放和分析,确定了嫌疑人进入店内的时间和途径,并获取了其行踪轨迹。通过与其他案件的对比分析,警方成功锁定了嫌疑人,并在其住所搜查到了盗窃物品。这一系列证据成为了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

四、视频监控的使用

通过本案件的评查,我们发现警方在侦破过程中充分利用了视频监控的优势。视频监控不仅能提供案发现场的实时画面,还能通过回放和分析获得更多的线索。警方在本案中充分利用了视频监控设备,成功锁定了嫌疑人的特征和行踪,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支持。

五、结论

通过对该案件的评查,我们发现警方在侦破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视频监控的使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视频监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其在刑事侦查中的效能。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三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xxx、xxx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四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改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察,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

一是评查人员临时拼凑 ,评查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多数由本院案管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开展。基层案管部门自身人员数量有限,基层案件数量又庞大,仅靠案管人员难以完成评查任务,只能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

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担任,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标准不熟悉,仓促上库,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二是评查流于表面,缺少动真碰硬。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发展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上受制于评查人员数量,经常出现部门内部员额检察官之间相互评查,评查人员与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都彼此熟悉,难免出现“一团和气”的情况:评查人员有选择性地回避相对严重的实体、程序问题,选择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表面问题,敷衍了事。一些基层员额检察官本身办案任务就十分繁重,参与评查的意愿不强没有全心投人评查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情况,导致被评查人认为案件评查只是走过场,难以实现以评查到通案件质效提升的目的,这些都将影响评查的实际收效。

三是评查方法单一,缺少正向激励。目前,基层案件评查大多数是查看纸质卷宗,缺少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同步

评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从规定上看,《评查工作规定》列举的八项评查内容中没有涉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从当前掌握的数据来看,基层司法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漏填、错填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评查导向上,一些基层评查工作把评查片面理解为挑毛病、找问题,只要没有问题的案件就可以评为优质案件。对一些真正优秀的案例,没有及时发现推荐,缺少正面的导向激励。

对于当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实践中案管部门职责定位不清。自 201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起,全国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把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但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中,这四项职能的侧重点和发展样态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监督和服务两项职能上:越贴近基层,监督职能越弱化,服务职能越强化。一些基层案管部门,变成了各业务部门的“大内勤”,疲于收案送案、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数据信和流程监控等监督职能要么闲置,要么流于形式。这也与案管机构成立时的背景有关,当时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还实行“三级审批”,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批准。

这种模式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对检察官的司法办案实行了严格的监督制约,如果再由案管部门进行事后的监督,其必要性大大降低,因此基层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普遍弱化。但是由于“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违背了司法办案“亲历性”的要求,与司法责任制相背离,在此后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被检察官独任制、检察官办案组的新模式所取代。但基层案管工作仍然滞留在突出“服务”的职能定位上,人员力量没有及时补强,在检察改革纵向放权“高歌猛进”的同时,横向制约没有及时跟进,基层案管工作的“监督”职能成为制约案管工作全面发展一个明显短板。

二是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不够。依据《评查工作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在本地区统一调配评查力量,组织交叉评查,对下级院的评查工作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上级业务条线,还是上级案管部门,对下级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一些上级院认为由基层院自行组织评查就可以了,而基层院忙于日常事务性工作,消极等待上级院统一部署开展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一拖再拖。一此基层案管部门即使自行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由于人员力量薄弱、案件评查机制不健全,加之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对案件评查的不理解,如果没有上级案管部门强有力的统一监督指导,基层案件评查难免自降标准,

评查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对于下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显然不便于由下级院的案管部门和相关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应当由上级院开展常规抽查,这对于促进基层领导息统计上报等诸多行政事务性工作,案件评查干部带头办案也将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三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落实不 到位。例如,高检院出台的《评查工作规定》对优质、合格、瑕疵和不合格案件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各省级院也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评查标准及实施细则,但在基层案件评查工作中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优质案件与合格案件标准难以区分,二者在实体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方面标准趋同,主要以办案综合效果划分。但具体标准难以掌握,优秀与合格案件认定存在随意性。对于没有出现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的,缺少《评查工作规定》中设定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环节,案管部门根据评查人员建议直接出具评查结果和评查报告,向上级案管部门报备,而没有同步向被评查单位和本单位政工人事、xxx门通报,评查结果无法与检察官业绩考核衔接,案件评查与检察官业绩考核、年度考核“井水不犯河”使办案的检察官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对于如何做好下一步的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建议:

一是重点突出上级组织的交叉评查,逐步引导带动基层自行评查。在当前评查工作要求向下传导不到位的情况下,以现有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来看,难以在短时间内组织起高质量的自行评查。但是大量的案件在基层,没有高质量的案件评查,将直接影响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因此,应当发挥市地级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要求,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中选任骨干力量组成门类齐全、业务精湛的案件评查人才库,定期组织开展评查标准的系统学习培训。每次评查前随机选人、随机分案,这样既避免了评查人员的能力不足,又避免了因评查人与被评查案件承办人过于熟识而不愿监督的情况。在以市地级检察机关为主导健全完善案件评查机制过程中,让基层检察人员看到案件评查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逐步引导县区检察机关转变对案件评查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评查队伍建设,提升评查工作效果。

二是线上和线下并重,问题导向 和正向激励结合。建议对《评查工作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明确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作为案件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开展线上评查前,应当收集梳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中的各类问题,制定详细的线上评查标准,确保线上评查有据可依。评查中既要注重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也要注重发掘亮点,降低被评查人对评查工作的抵触情绪,使案件评查既是把脉司法

办案的“问诊台”,也是展现检察人员优秀业绩的“小 T 台”。要注重做好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对于评查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评查部门要进行深人的原因剖析,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讲评,以理服人,举一反三,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五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

剖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xx年10月参加工作,19xx年6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20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 1

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

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案件评查个案报告范文 篇六

***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动我院“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案管字〔2016〕3 号)文件精神,在我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为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运行,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和原则

案件质量评查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客观、公正的检查、分析、评价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发现纠正问题

2、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是否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

3、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适用、格式、内容、审批、送达是否规范

6、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法给予保障

7、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规范

8、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是否规范

9、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10、举报线索登记、流转、催办、立案、不立案、回复是否规范 11、是否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 12、是否存在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的情形 13、其他不规范情形(三)案件质量评查的等级:

通过评查将案件质量划定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重大瑕疵案件、错案四个等级。

1.优秀案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制作使用正确、规范,说理充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

2.合格案件应当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各项基本要求,且案件办理社会效果良好。虽存在程序瑕疵,但瑕疵情况不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3.重大瑕疵案件应当符合实体正确的基本,但存在程序严重违规等瑕疵,且对案件办理产生了不良影响。

4.错案指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不正确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错误,或程序严重瑕疵导致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采取自查的方式,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案件自查(8 月 15 日至 9 月 25 日):

1、自查(8 月 15 日至 9 月 25 日)

我院对所列入此次评查范围的案件先行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 9 月 20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我院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责任部门,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总结本院案件质量自查工作。

2、抽查(9 月 26 日至 10 月 10 日)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对我院所评查的案件以 50%的比例抽查。我院各办案部门负责将所有评查案件卷宗及案件评查中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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