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治的名言(精简3篇)
法律与法治的名言 篇一
法律与法治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历史长河中,许多伟人和智者对法律与法治发表了一系列的名言,这些名言不仅揭示了法律与法治的本质和作用,也为我们提供了深思和启示。以下是几个我认为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与法治名言。
第一个名言来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法律是自由人所制定的,而不是奴隶所定的。”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由民主社会的自由人共同制定的,而不是被专制统治下的奴隶所定。这个名言提醒我们,法律应该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保护。
第二个名言来自美国前总统阿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它的威慑力,还在于它的公正。”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法律的力量也在于它的公正,即法律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获得正义。
第三个名言来自中国古代政治家孔子:“国之有道,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法法如一。”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性。法律应该是一以贯之的,不应受到个别利益和权力的干扰。只有当法律始终如一地执行和遵守,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宁。
第四个名言来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宗旨和使命。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定规则和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当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人们的自由,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这些名言揭示了法律与法治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与法治的深思和启示。它们提醒我们,法律应该是由自由人共同制定的,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威慑力和公正,法律应该始终如一地执行和遵守,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只有当我们认识到这些重要的原则,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法治的社会。
法律与法治的名言 篇二
法律与法治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它们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正与秩序。许多伟人和智者对法律与法治发表了许多深刻的名言,这些名言让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以下是我认为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法律与法治名言。
第一个名言来自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法律是为了让公正长久地生存。”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作用和目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正和正义能够长期存在,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社会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使公民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第二个名言来自美国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合理性。法律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产物,它以客观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法律,人们能够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两个名言揭示了法律与法治的重要性和意义。它们提醒我们,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公正和正义的长期存在,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同时,法律也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体现,它以客观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通过法律和法治,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有序的社会。
在当今世界,法律与法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同时,法律也需要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只有当大家共同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和繁荣。法律与法治的名言提醒我们,法律是保障公正和秩序的基石,我们应该珍视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有通过法律与法治,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法律与法治的名言 篇三
有关法律与法治的名言65句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以下是cnfla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律与法治的名言,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阅读。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mdas
h;—孟德斯鸠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9、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2、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3、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4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7、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8、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0、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5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52、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5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7、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8、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6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6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